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高考2018-08-27王新老师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