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武汉工程大学招生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027)87195649,传真(027)87194853。网址:http://www.wit.edu.cn。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