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六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重新学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另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