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26、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订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等有关材料。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查。各学院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拟获代偿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4)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6月底将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工作部(处)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代偿学生名单,学院向其本人及其就业单位人事部门邮寄《武汉理工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获准通知书》;
(6)实施代偿。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或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向毕业生返还学费或为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
27、什么是应征入伍服役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和2011年10月,相继颁布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复学生的学费进行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