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解决“择校”问题。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进一步完善,就近免试招生全面实施。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大致相同,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术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制度;落实省级示范高中50%以上招生计划分解到初中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当地入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扩大实施“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改革试点。
(二)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主要测试学生的学习水平,是学生毕业和入学的重要依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考试范围涵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于2016年公布;2017年,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试点在部分市州秋季高中新生中开展;2023年,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将在全省秋季高中新生中全面实施。
(三)完善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道德、智力、身体、美容的全面发展,是学生毕业和入学的重要参考。按照内容统一、程序公平、方法客观的原则,完善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从思想道德素质、学术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质、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普通高中生综合质量评价主要采用现实记录的方式,通过普通高中生综合质量评价信息平台收集记录,建立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记录监督机制,确保可信可用,引导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2016年,《湖北省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公布并实施;自2023年秋季高一新生入学以来,评估结果已纳入高校录取参考。
(四)深化普通高考改革。
1.调整普通高考科目。加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相关性。考生总分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和我省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三科成绩组成。保持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数不变,外语科目不分文理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科目计入总分,考生应根据大学要求和自身专业,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中独立选择。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一次是6月份全国统一高考的外语考试,一次是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考生最多可以参加两次外语考试,最好的成绩可以包括在高考总分中。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组织的口语考试,其成绩作为入学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