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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消息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办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不同批次之间互转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分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五学期三次进行办理。其中第五学期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审批通过后分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1.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同一大类专业间互相转专业者,将转入同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2.跨学科门类或大类转专业者,将转入下一年级转入专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第一、二、四学期末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转出、转入学院审查批准,交教务处复核。逾期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2.经学校同意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持相应证件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3款的学生,不参加转专业考试。
3.转专业考试根据专业需要,分笔试、面试进行,笔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在报名时公布,一般不超过三门;面试由学院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