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务处从笔试、面试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并将考试成绩及转专业审批表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公布。
5.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可试读学习两周,试读期间如不能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申请回原专业就读。逾期提出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6.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当,则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时,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7.属第三十一条第3款情况,则在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确有正当理由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7.提前批录取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