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考生各科(除汉语文)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并为考生发放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蒙古族考生(蒙甲),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配发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外语科不翻译。加试蒙古语文的蒙古族考生(蒙乙),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外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规范汉语言和外语答卷。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第三十二条外语听力考试的末尾考场安排必须是同一外语语种、不同科类的考生,且安排3人以上的监考人员。试题要按考生科类单独发放、单独回收封装。
第三十三条从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参考。各考区要在考试前对所有考点的播放设备、考场听力设备及其备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调试运行并验收。各考点要配备听力播放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并聘请相应外语教师为监听员。播音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保障听力考试的电力供应,要有备用电源等应急措施。使用CD机或影碟机播放的考场还要准备备用播放设备。
第三十四条外语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
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保持考场的安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考。听力考试过程中如遇偶发事件,按《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见附8)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听力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将考试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五条使用后的听力光盘封好,标明使用的考点、考场后上交市(行署)或县(市、区)招考办保存备查,备查期为三个月。备查期过后用于检测下一年听力设备。有问题的听力光盘应单独保管,考后与备用听力光盘一同送省招考办复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统一组织管理。考试开始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9日上午8:30时,6月21日前上报考试成绩数据。
第三十七条考点在考试期间要全程开启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室内除配备操作人员和考务人员外,还应安排上级巡考员和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点的监控工作,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在监控中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主考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