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座位号标签贴在桌子的左上角。座位号从靠教室门第一座开始排起,从小号到大号按竖蛇形排布。在考场黑板左侧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右侧张贴《考场规则》,中间写本节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考试时间,并在黑板的下方书写:答卷中需要在答题卡上画图的地方,可先用铅笔画图,定型后,必须用黑字迹签字笔描绘,否则阅卷时扫描仪无法识别。在第一科考试前和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封闭布置好的考场。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5)。对上年度考试管理松懈的考区实行异地选派监考制度。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省招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五条考试期间,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派巡考员监督、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要明确各级巡考员的职责,巡考员要认真履行《巡考员职责》(见附6),并严格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招考办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省招考办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县(市、区)招考办提前发给考生,所有考生须在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郑重签名并自觉遵守承诺。应届生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学校收回,往届生的由县(市、区)招考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严防通讯工具作弊。各级招考办要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防通讯作弊工具的作用。每个考场配备电子挂钟和考试文具。考生不准佩戴手表,不准携带考试文具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点铃声为准。
第二十八条省招考办以县(市、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打印、塑封准考证,并在考试前5天发放给考生。《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九条考场对照表由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考试结束后由县(市、区)招考办保存1年。
第三十条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