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学贷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及教贷中心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2004年9月以前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4年9月以后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