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在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