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