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按照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确定。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高校计划余额1:1投档。
(4)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平行志愿投档后不再补充投档,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其他批次第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可根据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批量补档,未完成的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省招办在每批投档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
(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录取新生。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高校根据省招办远程录取网上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如考生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行政、招生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16.录取后的注意事项
(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这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