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确定

河北高考2018-08-01才子老师

近日,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分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办法,原《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优惠照顾信息验证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13号)、《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借考有关优惠照顾问题的通知》(冀招委普〔2008〕8号)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废止。

《通知》规定:

一、新的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从2016年高考报名起开始执行

(一)国家加分项目的审核

1.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⑴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⑵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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