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审核材料
归侨: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②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⑸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2.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地方加分项目的审核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1.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⑵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⑶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