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普教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一般转入下一年级)。
(二)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四)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条跨学院转专业的,各专业累计转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10%;累计转入名额由教务处根据办学条件确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
(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三)不同校区之间。
第五条各学院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应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转入或转出的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则按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如排名相同,则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八条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者,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自身办学资源情况,在调整总量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5%范围内,提出学院内部调整专业的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学院内部调整专业。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学校于开学后三周内答复,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手续程序
(一)学生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转出的,应将专业平均绩点排名表、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转交所申请转入学院;
(四)拟接收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和接收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送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