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基本条件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周拟接收学院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核并提出意见,第三周教务处完成审批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十三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