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根据省政府建立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促进县义务教育的平衡发展,完善附近义务教育豁免的具体措施,总结学区体系和九年的试点招生经验,及时扩大实施范围。继续完善高中考试招生政策,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术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机制。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取消普通高中择校政策,尽快实现高质量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学生”计划比例达到50%,并不断提高。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入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主要测试学生的学习水平,是学生毕业和入学的重要依据。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都是学生学术水平考试的范围,要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分为学术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试)和学术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等级考试)。合格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与艺术。等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从2023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提升到等级考试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的合格考试由省教育部组织,考试时间为每年7月初;其他科目由省教育部组织命题、考试时间和评分标准,由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或学校按省教育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等级考试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要求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6月9日至10日,每天安排三门科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高校招生要求,自主选择三门科目参加等级考试,一旦选定科目,就不能改变。积极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后,为学生提供参加两次等级考试和改变等级考试的机会。
2015年8月底前,《海南省普通高中生学术水平考试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自2017年秋季入学高一新生实施。
2、完善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道德、智力、身体、美容的全面发展,是学生毕业和入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学术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省教育厅负责修订完善全省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县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和实施办法;各普通高中应设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我省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依托海南省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网络平台进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网络平台的相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