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