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内蒙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3)

国家政策2018-10-24三水老师

第十三条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生成、整理税收优惠台账,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开展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典型企业调查等工作,积极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加强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有重点地开展对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重点核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结合企业年报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有无少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及人数,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一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时虚减人数,另一方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多列成本、费用问题。
  (三)资产总额。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报不真实等问题。
  (四)所属行业。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禁止或限制行业。如有争议,纳税人需提供由省级或省级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若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补缴已享受减免的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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