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内蒙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2)

国家政策2018-10-24李一老师

第五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第九条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十条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优惠政策条件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第十一条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及时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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