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三、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分配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