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4)

国家政策2018-09-09三水老师

(二)社会公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城市名单、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推荐资料、综合评议意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等,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听取社会意见。

(三)提出建议名单。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的综合评议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命名授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试点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一年。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城市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相关城市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城市,三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条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认真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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