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最新修订版(5)

国家政策2018-09-09王新老师

(二十九)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项)

(三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基本项)

(三十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基本项)

(三十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市、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基本项)

(三十三)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四)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三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市、县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基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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