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四)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程土地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服务托管。稳步推进定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资产处置办法。
(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格土地流转合同审核把关,确保土地流转意愿、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均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书格式文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以及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和土地流转监测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流转规模和价格指导、委托流转等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把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加快建成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引导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资源,重点打造县乡联动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研究制定完善土地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七)合理选择土地经营规模。从许多地方的实践来看,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比较适合多数地区的生产需求。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适合当地发展的有效形式。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本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就我市来讲,现阶段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种植业一般应在100-500亩之间,200-300亩为宜;水面特种养殖(河蟹、虾类、鳜鱼、甲鱼、黄鳝、泥鳅等)50亩左右为宜;水面一般养殖(鲫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鲤鱼等)100亩左右为宜;生猪常年出栏400头(不含仔猪)、肉牛出栏60头、奶牛存栏20头、肉羊出栏400只、蛋禽常年存栏2000只、肉禽年出栏30000只左右为宜;蔬菜、经果和其它特色农业规模20-50亩为宜。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农机装备水平较高的农场主,可以适度扩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