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台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台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