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温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温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