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大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4)

国家政策2018-07-25李一老师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4.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