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大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3)

国家政策2018-07-25李一老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查清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签订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民小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依照程序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农村地籍调查采用80坐标系统。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各地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城乡一体的地籍信息系统,统一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原则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根据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2.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但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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