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