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临沂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4)

国家政策2018-07-17李一老师

已批准的宅基地,两年未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对收回、退出、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费;严禁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先占、抢占及乱批乱建住宅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批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批准文件和指标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不按照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建住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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