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成员名下近五年内有2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近五年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前述名下住房的。
四、非成套住房不作为审核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的依据。
五、名下住房情况以借款人购房所在地〔南通城区、通州区、各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为准。
六、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原《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通金管[2016]142号)废止。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