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制定《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附件9),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五、进度安排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的《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按本方案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1.前期筹备(1月至8月)。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实施相关准备工作。
2.全省部署(9月上旬)。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3.市州方案报批(9月)。各市州根据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4.人员过渡(10月)。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