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为25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
(6)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
(7)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报销材料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医药费发票原件;
2、医药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
4、“合医卡”复印件。
门诊该医疗费用报销:
就诊医院确认盖章后凭发票原件。
报销流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参保人员在内定点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刷卡实时结报;
2、不符合实时结报条件的(如外伤等)及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凭上述材料向所在镇(街道)合医办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合医办初审后,每周一次上报市合医办,市合医办在收到报销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