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光伏扶贫工程投资主体。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组建。投融资主体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政府出资和承担相应责权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可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混合制投资主体。
(三)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建设方式。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可采取扶贫对象和光伏扶贫工程不在同一区域的异地扶贫方式,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制度安排,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我区光伏扶贫工程主要采用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扶贫对象对应的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鼓励结合设施农牧业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带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四)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涉牧资金,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要折股量化给光伏扶贫对象。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贷款解决。
(五)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
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旗县(市、区)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人口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扶贫管理部门要制定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工作,确保实现光伏扶贫对象增收目标。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和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收益部分由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按月或年度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参与扶贫的商业化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为扶贫对象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