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改善自身生活,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17.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18.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设置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支持各地兴办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依托现有较为成熟的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远程老年教育。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19.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辐射。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院校)学习的学费。提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20.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文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鼓励旗县级以上文化馆为设立老年大学提供场地。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21.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22.完善政策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3.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
24.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25.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