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逐步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应当场受理。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老年人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和草场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8.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老年人免费乘车范围扩大至城乡公共汽车。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引导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在购置车辆时,优先选择方便老年人乘坐的车型。
9.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乘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优先登机等服务。
10.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11.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12.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13.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在全区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就医地监管及服务保障。
14.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5.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医保、民政、慈善、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筹资制度,并做好与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