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地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