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1.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一、附表二)。
3.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4.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
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