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中,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的,应当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同意。
建立调换、退出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农民进城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通知还提出,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及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可以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市或县国土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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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引导作用,推进农民住房户有所居在不同区域的多种实现形式。《通知》指出,要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