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国家政策2018-08-30李一老师

漯河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离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漯河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户口迁出漯河行政区域的

6、到高校上学的

7、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 农业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2、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 出境定居的

(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提取配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漯河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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