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房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5〕5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参保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水利、能源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八个主管部门要求及本意见为全体企业用工人员(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项目或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工程招投标时,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