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并到项目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3‰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3‰。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工伤保险费=剩余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程总造价难以确认的,参照实际剩余工期计算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
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预算额追加工伤保险费,计算为:追加工伤保险费=追加项目工程总造价×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水利、能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15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各批次使用的建设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名册应及时通过网络向本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报送,并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资料,花名册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使用所有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属施工企业和项目名称、用工时间等信息。
建设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生效。因调用工人未能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