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2)

国家政策2018-08-29才子老师

(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

(十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提取额度有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3、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4、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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