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3)

国家政策2018-08-29王华老师

第十二条  提取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超过年还款额(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为上月还款金额乘以12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为12个月还款额之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且年提取额每名缴存职工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补助生活困难。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先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不足的,可申请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能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个人账户被冻结的,账户余额低于冻结金额的,不得进行提取;账户余额高于冻结金额的,超出的部分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其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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