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国家政策2018-08-28王新老师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之一且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的

(1)12个月内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供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6)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两份;

(7)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流程

一、准备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支取人,持《申请表》和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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