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建自主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或总工会列入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
8、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程序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类型相关资料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1、 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公有住房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截止购房合同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
2、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公证后的合法购房合同(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盖章的集资建房协议)、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 拆迁安置房:公证后的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后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 购买外地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表、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商品房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二手房:房地产权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截止产权证办理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 ;
6、 偿还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支取需办妥预抵押(二手房需办妥正式抵押),再次提取需提供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对新购(含建造)自住住房或住房贷款未还清的,以截止至申请日前发生的购房总支出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还贷款期间,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 ;
正常还贷: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还清:银行出具的还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组合贷款:首次支取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银行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正常还贷:银行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商业贷款正常还贷: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还贷: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
7、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工程预决算书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只能提取一次 ;
8、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书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扣除已使用完住房维修基金后不足的部分;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余额取整每年度提取一次 ;
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超过自负医疗费用总额,余额取整每年度提取一次
1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缴存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名下无住房权属登记信息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原件、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且最多不超过18000元;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法院判决书,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销户一次性提取
13、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14、出境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1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单位调令、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16、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1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获《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