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1年,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1年未再就业的;
(九)职工调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十)本市无自住住房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符合第(一)、(五)、(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提取金额至佰元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法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