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南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和个人各5%)。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后本年度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的情况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按照淮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标准,确定2016年度淮南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78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