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呢?小编整理详情如下:
报销条件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
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
注:参保居民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参保人员单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费用报销
沧州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费用报销比例
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参保人员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普通门诊
比例:按季度预拨90%的门诊统筹资金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剩余10%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评达标后返还。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点医疗机构100元